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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学人物可否被当作注册商标

1999-01-2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陆梅

《孔乙己》中的“孔乙己”被绍兴多家企业注册为“黄酒”等多种产品的商标;《红楼梦》中的“刘姥姥”成为一种臭豆腐的品牌;张乐平笔下的“三毛”被一家纺织品企业注册,引起一场纠纷……

文学人物被商家或企业作为商标注册究竟有何规定?倘若该行为有损于作家或作品的声誉,作家能否找到适用的法津来自我保护?

工商界人士说

只要符合国家工商管理局有关商标注册的规定,任何人都可以将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注册为商标,无需作家的认可。如果有人想要注册“祥子出租车公司”或“陈白露美容院”,老舍和曹禺的家人若有意见,在现行的法规下也奈何不得。至于“三毛”纠纷案,则因牵涉到“三毛”具体的画面形象,才以企业败诉告终。

作家说

陈村认为,应根据作品的社会影响程度,决定哪些作品中的人物不能随便乱用,哪些须事先取得作家本人的认可。一个成功的人物形象在读者心自中往往有其约定俗成的理解,一旦被商家反其义而用之,造成不好的影响,对作家、作品都是某种意义上的侵权损害。

苏童则认为,像“宝玉”“黛玉”等人物形象倘若被商家“恶意”用之,倒是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。但《红楼梦》早已过了著作权保护年限,自然难以限制,况且我们现在的小说又有几部是可以产生如此大的影响的?对这些作品中的人物似乎不必严加限制。

法律界人士说

申请商标注册有三个月的公告期,在公告期内,商标注册登记处听取法律界以及有关人员的意见,如果没有异议,就给予注册。倘若此后有什么问题,可用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来寻求法律规范。但具体涉及到文学人物(包括名字和形象),却没有法律规定。好在这一问题已由媒体提出,《著作权法》也正在修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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